一、依據系統流程規劃,餐廳、廚房端排水第一次個別處理之油脂截留器設備要求:每一餐廳之廚房排水需經過自設油脂截留器,將水中油脂有效截留後,再排入公用廚房污水專用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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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個別處理油脂截留器之選擇與設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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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第4.6.2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如選用工廠製造的油脂截留器,該設備應經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方能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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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附錄5:工廠製造油脂截留器之選用計算 油脂截留器容量之計算,建議依其使用情況,廚房及用餐場所全面積或用餐人數,分別參考5.1或5.2計算之油脂截留器流入流量(Q)、截留油脂及沉積殘留物量(G),選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試驗合格之油脂截留器,本附錄5.1及5.2使用之Q值與G值,分別代表CNS 14431,Q3001標準中3.2、5.3之流入水流量(表1 QW)及5.3之截留器油脂截留量(表1 Gi2)。
若選用通過國際標準試驗合格之油脂截留器,應由製造商提供該國際標準之選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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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管理及維護週期
每一餐廳之廚房排水排入公用廚房污水專用管路前,其排水中油脂含量處理應為500毫克/公升以下,設計規畫之維護週期為濾 渣籃/每天,油脂清理/每週,槽體及出口全清理/每月。
二、公用廚房污水專用管路之集中處理—第二次集中處理油脂截留器之選擇與設備要求:同一區域之公用廚房污水專用管路,在排入當地公共衛生下水道前,應經過第二次集中處理之油脂截留器,再次將排水中油脂有效截留,使排放水質能符合當地公共衛生下水道轄管機關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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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第二次集中處理油脂分離器」前須設置攔污及加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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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集中處理油脂截留器(下簡稱分離器)之選擇與設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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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納入該分離器之日處理量,選用符合流率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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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器設有截留油脂之液位檢視窗及清理提示遠端警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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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器設有高壓泵及自動噴洗分離器內部之設備(出水壓力175bar及出水量13公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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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器設有汙水輸送泵(3.0kw/2850r.p.m,效能1bar達每小時20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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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器設有排放水檢查口,可供檢驗水之採集,正常維護之排放水質,油脂含量應低於30毫克/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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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器汙水輸送管路依原廠提供之效能(揚程不大於12M)